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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盗版龙猫产品,被判假冒注册商标罪

“龙猫”是宫崎骏创作的美术作品,憨态可掬的形象一直深受消费者喜爱。然而有胆大的商家伪造其系列形象著作权公司的授权设计证明,勾结另一家贸易公司,对外销售龙猫形象的公仔、背包等产品以此牟取暴利。近日,闵行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起案件,两家公司老板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及4年。

现年30岁出头的刘一承(化名)在杭州经营着一家文化创意公司,作为业内人士,刘一承自然对于“龙猫”这一卡通形象的影响力了如指掌。其实,刘一承的心里一直有这样一个想法,如果能拿到龙猫系列形象著作权公司吉卜力的授权,对于自己公司的生意定能“添彩”。但胆大的他却走了另一条“捷径”:刘一承先是在香港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此后又伪造日本宫崎骏等授权其公司设计开发相关龙猫形象产品的证明,以其实际经营的杭州文创公司发展加盟商,授权加盟商在中国大陆销售龙猫形象的公仔等产品。

后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6年3月期间,刘一承先后从贸易公司老板施东(化名)及卓某(另案处理)处购进龙猫形象的公仔、背包、抱枕等产品后,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吉卜力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或许可,在杭州擅自制作带有涉龙猫标识的吊牌悬挂于购进的产品,再销售给加盟商。经查证,刘一承购进的这些龙猫形象产品金额计55万余元。去年4月25日,刘一承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公安机关从其在浙江省杭州市湖头陈北路的仓库内查扣到假冒注册商标的大、中、小号龙猫公仔7010个及其他龙猫挂件、摆件918个。

庭审中,刘一承的辩护人提供有关施东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一份及相关“玩具(煤炭)”外观设计专利的民事判决书一份,以证实刘一承最初认为施东有相关权利而予以进货。同时,刘一承和施东的辩护人均提出,两人系经济犯罪,人身危险性较小,建议对两人适用缓刑。

闵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一承进货后再悬挂自制的吊牌,侵权故意明显,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不明知相关商品是侵权产品而予以购进销售的事实。本案中,刘一承、施东均应当明知龙猫图形是宫崎骏的美术作品,有相关的著作权利人,未经授权不得复制发行。两人或采用规避手段,或实行欺骗,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乃至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刘一承、施东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刘一承、施东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两人均自愿认罪,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刘一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5万元,施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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