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盟商标的概要
欧盟商标局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
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加入《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的国民也可以提出申请。
目前欧盟成员国有:奥地利、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德国、卢森堡、瑞典、 丹麦、希腊、荷兰、英国、芬兰、爱尔兰、葡萄牙、匈牙利、波兰、捷克、斯洛文尼亚、 斯洛伐克、爱沙尼亚、立陶宛、马耳他、塞浦路斯、 拉脱维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克罗地亚。
二、欧盟商标的特点
1、欧盟商标的特点
费用低
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27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2、保护程序集中化
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27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3、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
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
三、欧盟商标注册时间
注册所需时间:3-6个月
商标有效期:10年,自注册之日起计算。
欧盟商标的续展:保护期限为十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限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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