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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企业品牌被山寨

联合商标(Associated Mark) ,是指某一个商标所有者,在相同的商品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或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相互近似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

当企业将一个品牌从无到有地树立起来以后,遇到的成长的烦恼之一就是往往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有意或无意的出现一些打擦边球的近似商标标志,然而企业品牌的树立往往需要上十甚至上百年的声誉积累,但近似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由于商标审查的近似判断是属于主观判断,商标审查员手下难免会溜走一些漏网之鱼,致使品牌商标的维权过程相当复杂且漫长。

要对付这种搭便车的现象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是时刻监控商标局最新公告的商标,一出现商标局审核通过的与品牌商标近似的商标立即对其提出商标异议,若异议不成功则在商标注册后继续对其提出无效宣告;

第二种是企业自己预防性地提前注册一些近似商标,先把山寨者的路给堵了,让想山寨的人无路可走。

以下就分别以两家著名公司实例对这两种方法加以说明。

一、米其林集团总公司

米其林集团分别在1980年04月05日申请注册”MICHELIN” 、1990年05月20日申请注册”米其林”、2002年10月14日申请注册”MICHELIN及图”。

米其林集团诉被告李道伟、青岛森麒麟公司、森泰达集团公司侵犯了米其林公司申请注册在第12类商标的专用权。

1、米其林公司认为:

被告在轮胎等商品、产品目录和宣传等资料上使用“CENCHELYN”、“森麒麟”等商标与米其林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侵犯了米其林公司的商标权。

2、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

被告“CENCHELYN”、“森麒麟”等商标的使用与米其林公司的商标区别较大,不构成近似。

3、到2015年最高院再审判决才认定:

森麒麟公司、森泰达公司使用“CENCHELYN及图”的组合标志形象与米其林公司“MICHELIN及图”的第1922872号注册商标近似。

但是认为“森麒麟”与“米其林”相比较,字形差异较为明显,而“麒麟”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固定含义,而米其林无固定含义。

从呼叫看,“森麒麟”亦不构成对MICHELIN的音译,尽管两标志后两个字的发音相同。

由于相关公众在购买轮胎产品时,并不主要依赖对商品的呼叫而购买,因此读音上的近似并不足以改变两标识未构成近似的判断结构。

如果米其林公司将“米其林”、“MICHELIN”在音、形、意三方面注册更多相似的联合商标,或许维权过程就不会如此复杂而漫长。

二、小米科技

他搭建的商标壁垒在国内堪称典范,其主商标“小米”在第9类注册申请的联合商标就有二百多个,其部分图标如下:

小米科技将跟“米”相关联的字词、拼音基本都注册了商标,让那些想打插边球、搭便车的人只能望而却步,从而降低了小米科技在商标权益上的维权成本。

由于联合商标相互近似的整体作用,即使其中的某个商标闲置不使用,也不会因为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商标局撤销。

这些闲置不用的商标不但起到了积极主动的防卫作用,也具备商标的储备作用。

看完上文的两个实例,再回到文章开头提到的两种方法,可以看到第一种方法需要经历漫长的行政和司法程序,费时费力,还有可能出现对企业不利的结果,而第二种方法可以极大地节省企业时间和精力,尤其在如今商标注册费用已经大幅降低的情况下,但因为山寨者的“创意”是层出不穷的,企业永远也无法知道山寨者下一秒会出什么招,所以第一种方法也不可或缺。

因此要彻底解决企业品牌被打擦边球这个现象,企业可以第二种方法为主、第一种方法为辅,两者有机结合才能下好品牌保护这盘棋。另外,企业品牌名气大了以后,也应当适时认定驰名商标,这对打击山寨假冒者是更有力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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