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标注册 » 商标亦有合理使用,未可轻言侵权

商标亦有合理使用,未可轻言侵权

一提起商标,企业关心最多的就是保护作用。而保护作用的核心就是禁止权——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力。但企业也多有误解,会朴素地以为商标禁止权等于“我的就是我的,你不能用”。殊不知,商标保护动用禁止权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破坏了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本质功能。

“西湖龙井茶产自杭州市西湖西面东起虎跑、茅家埠,西至杨府庙、龙门坎、何家村,南起社井、浮山,北至老东岳、金鱼井的168平方公里区域;西湖龙井茶外形“扁、平、光、直”,呈现为中间大、两头小、似“碗钉”,茶条扁平光滑无茸毛。干茶色泽金边绿叶略带糙米色或翠绿。香气幽雅清高,具蛋黄清香或兰花香。滋味甘鲜醇和。汤色碧绿黄莹。叶底细嫩成朵。用玻璃杯冲泡龙井茶时,一旗一枪林立杯底,犹如朵朵兰花,茶汤碧绿,清香四溢,香气清高、滋味甘醇;西湖龙井茶对成品茶的长度要求严格,特级茶长度在1.5—2.0cm之间,一、二级茶长度在2.0—2.3cm之间。——选自《“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商标,不仅标示商品来源,同时具有极强的证明效力,以“西湖龙井”商标为例,但凡不同时符合上述描述的茶,即便茶种相同、工艺相同,形态相同,也不能冠以“西湖龙井”之名。“西湖龙井”的特殊性使之名气斐然,西湖龙井茶产业协会自然对这个证明商标的保护不遗余力。


然而,龙井茶协会这次却没治住某公司制作的含“西湖龙井”字样的茶叶礼盒。

北京紫瑶鸿公司购进了数斤龙井茶叶,并自行制作了含有“西湖龙井”字样的包装礼盒,用于商业销售。龙井茶协会认为,作为“西湖龙井”商标的持有者,紫瑶鸿公司未经自己允许,擅自使用“西湖龙井”商标,侵犯了商标权,要求赔偿十万余元。

相同字样,相同产品,未获许可,还自制包装,这侵权岂不是太明显?但法院却判定紫瑶鸿未侵权。这是怎么回事?

这批茶叶是不是西湖龙井茶呢?根据紫瑶鸿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这批茶叶购自龙都茶叶公司的“龙坞”系列西湖龙井茶,而龙都茶叶公司是经龙井茶协会认证的“西湖龙井”茶经销商,“龙坞”茶叶也获得了龙井茶协会出具的《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书》。经手这批茶叶的销售人员,也出具证言证实,这批茶叶系紫瑶鸿公司合理购买,且有《送货单》三张为证。

法院通过这些证据推定,紫瑶鸿公司所用的这批茶叶,确系“西湖龙井”茶。

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紫瑶鸿公司产品包装上的“西湖龙井”字样,究竟是商标还是对茶叶产地的说明呢?

法院认为:证明商标是用来标示商品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证明商标是为了向社会公众证明某一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特定品质,证明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以保有、管理、维持证明商标为核心,应当允许其商品符合证明商标所标示的特定品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同时,对于其商品不符合证明商标所标示的特定品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的,证明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并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紫瑶鸿公司所包装的茶叶既然是真实的符合“西湖龙井”证明标志标准的西湖龙井茶,那么使用“西湖龙井”字样对包装内茶叶产地的来源进行说明是具有正当性。既没有破坏“西湖龙井”地理标志对茶叶品质的证明作用,也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而是对“西湖龙井”字样的合理使用,不侵害龙井茶协会所持有的“西湖龙井”商标的商标权。

换言之,“西湖龙井”四个字在这里只是对现实的陈述,并不是商标,自然不侵权。

本案中紫鸿瑶顺利过关,离不开翔实的证据链。您若想使用他人商标,可务必要有真实的证据来支撑使用的合理性。

现实中,也存在类似合理使用他人商标的情形,比如卖场外墙上标示的各类入住商家的商标,以及卖场散发的含有他人商标的宣传单页。需要注意的是,如此合理使用商标,必须有真实的他人商品在售或意向销售,或签署了租赁协议等证据用以证明使用他人商标的合理性,否则,别人告上门来,侵犯商标权仍然妥妥的。


/ 华创胜 / 商标设计、注册 / 版权登记 / 专利申请 / 咨询:13026186553,17762395674 /

相 关 推 荐

商标注册要注意的问题!

一、申请注册中的问题: 1、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