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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金融—专利保险

随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不断推进,“大众创新、万众创业”逐渐深入人心,知识经济时代已经到来,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顾名思义,知识产权金融是知识产权和金融资源的融合。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的核心工作正是将知识产权与金融进行有机结合,促进知识经济发展。在今后的内容中,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将分专题对知识产权金融进行介绍,带你全面了解知识产权金融!

知识产权保险篇

近日,上海自贸区诞生了全国第一单知识产权复合险以及全国第一单知识产权运营险,保单最高赔偿金额达100万美金。这两单全国保费最高知识产权保单让知识产权保险再次引起人们的注意。

根据保险公司所开展保险业务的不同内容,知识产权保险可以分为专利保险、商标保险、著作权保险等不同的险别。

在本专题中,华创胜带您全面了解知识产权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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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专利保险

专利保险包括四种保险类型:①专利诉讼费用保险;②专利申请保险;③专利许可保险;④专利投资保险。

专利诉讼费用保险:包括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与专利执行责任保险,前者为专利权持有者的被保险人因其专利遭受侵权时,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者为被保险人被专利权持有者指控侵权,而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

专利申请保险:指专利申请进行时给予申请者加快审查的内部申请程序及外部侵权风险风险的保障。

专利许可保险:指当专利被许可方无法支付专利许可费用时,保险人承担给付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以促进专利权的实施与转让,增加专利许可收入。

专利投资保险:指被保险人在技术创新投资失败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其投资损失,以鼓励投资主体向高新技术领域投资,以促进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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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执行责任保险

专利执行责任保险,是指一种保护专利持有者防止因第三方侵权导致损失的保险,或者称为“进攻性保险”或“专利追击保险”或“侵权排除保险”,这种类型的保险政策通常包括实施专利的诉讼费用(或其中合理的部分成本)。也就是,在专利权人的专利遭受侵权时,由保险人负责主张该专利侵权所发生的诉讼费用,从而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通常情况下,这些政策包括共同支付条款,不包括补偿性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损失、罚款、惩罚性的赔偿、示范性的损害赔偿和多重损失。可以说,被保险者是使用保险公司的资金,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追究侵权者的侵权责任。

专利执行责任保险中具有“赔偿分配条款”,即当被保险人在诉讼中获得利益(如被保险人胜诉,获得诉讼赔偿)时,保险公司可从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利益回报,即使被保险人并未胜诉,而是与侵权人达成相互许可的约定,保险公司也可按照赔偿分配条款向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以保险公司自身支出诉讼费用的一定比例作为利益回报。如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公司(以下简称IPIC)保单规定,保险人必须请求分配被保险人胜诉所得的合理利益或损害赔偿,并以其给付诉讼费用额的1.25倍为上限。如:在诉讼中保险人给付诉讼费用100万美元,判决胜诉后,被保险人获得40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此时保险人就能要求被保险人支付125万美元的分配额。专利执行责任保险公司一般都非常重视防御有效性和证明侵权这两个环节,因为保险公司可能将来会因无效专利的执行责任保险而无法收到专利持有者未来的保费。

专利侵权责任保险

专利侵权责任保险,是一种为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和其他主体被指控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时提供的专业责任保险。或者,被称之为“防御型保险”,这种保险是一般提供辩护与补偿费用,可以包括一部分的诉讼辩护费用或损害赔偿,或其两种费用。被保险人为潜在的侵权者,保险人提供被保险人侵权行为发生时所需的诉讼费用及损害赔偿费用。

关于赔偿问题,各国家或地区的保险公司在赔付方式与赔偿额度方面存在差异,但一般都包括以下诉讼费用:(l)被保险人在承保期间应诉专利侵权指控的诉讼费用;(2)被保险人在应诉中提出原告专利无效而提起反诉的费用;(3)被保险人启动再审程序时应诉的辩护费用;(4)原告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费。

此外,还有一些例外条款,如瑞士再保险公司的示范合同条款对保险人的参与权予以规定:在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承认、和解或赔偿,将排除于保险范围之外。该规定旨在预防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而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予以承认、和解或赔偿,甚至可能与第三人私下串通,增加保险人负担。

各国家或地区的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一般都排除被保险人故意侵权的情形。如瑞士再保险公司示范合同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起保日之前,应当知悉可能造成专利侵权的任何制造、使用、进口、许诺销售、销售,否则,瑞士再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有关侵权损害赔偿或停止侵权等有关的赔偿责任。

专利申请保险

专利申请保险,是指为处于申请程序中专利申请者对抗潜在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提供保险,以保障“准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认为,申请中的专利系属“准物权上之期待利益”,它应建立在既得的准物权上,使期待利益成为可能,这样才具有受到法律保护的价值,从而成为保险利益。简言之,专利申请保险因不具“准物权上之期待利益”,在专利授权之前,其专利申请权仅仅是可能的期待利益,发明人对发明并无实现利益,因此,认为专利申请保险的适法性有待商榷。IPIC的保单也不包括“申请中的知识产权”,自然包括申请中的专利,除非在但书中规定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将此作为承保标的物。

内容预告

知识产权保险不仅包括专利保险,还有商标保险及著作权保险,我们将在第二章、第三章内容中进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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