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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商标会被撤销吗?

80,90年的童年回忆少不了“小霸王”游戏机,“小霸王”曾经是一个如雷贯耳的名字。

被请求撤销商标

第3482505号“小霸王XIAOBAWANG”商标是自然人戴春友于2003年3月11日申请的,在2004年9月14日被核准注册在烫发用铁夹、烫发钳、卷发用手工具(非电)、个人理发推子(电动和非电动)等。

撤销申请人:“小霸王”公司

中山市小霸王电子工业公司(下称小霸王公司),拥有20多件商标,“小霸王”及其“小霸王+图形”的商标,主要涉及在第27类,第9类,第32类,第28类等等。

案件过程

2010年6月,小霸王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对戴春友的“小霸王XIAOBAWANG”商标撤销申请,理由为该商标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

2011年10月,商标局作出决定:撤销戴春友的被请求商标。

商标局认为,戴春友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其提交使用第3482505号”小霸王XIAOBAWANG”商标的证据材料。

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戴春友向商评委提交了

1、温岭市超波王理发工具厂营业执照、

2、业主证明书复印件、

3、销售照片、

4、印刷合同复印件、

5、产品画册、

6、送货单复印件

等证据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07年6月7日至2010年6月6日期间的部分使用情况。

2013年12月,商评委决定:撤销商标局的决定,维持被请求商标的注册。

诉讼过程

小霸王不服商评委决定,向北京一中院起诉

北京一中院认为,

第一类证据戴春友提供的委托印刷合同、印刷盒的送货单及收据,此合同的签订及送货收据显示的日期为涉案期限内。

并没有其他足够的证据可以作证这些印刷的包装已经在涉案三年期间(2007年6月7日至2010年6月6日)内投入到市场中。并且第一类证据均是相关单位及个人出具的证明,因该证据中所涉及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及个人并未出庭作证;

第二类证据均是照片,是戴春友销售档口实景照片。无法确认是在涉案三年内拍摄。

戴春友不服一审判决,将小霸王公司上诉至北京高院,并补充了证据:小霸王美发产品的旧包装盒及实物、百度搜索的关于小霸王美发产品的报道等证据,其中百度搜索的关于小霸王美发产品的报道中载明:”小霸王、康夫、美发宝等美容美发器具抽检不合格”。

2014年10月北京高院二审判决:

维持一审判决,戴春友补交证据还是不足于证明该商标在涉案三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所以该“小霸王”商标不予注册。

2016年3月最高院再审判决:

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戴春友被请求商标应予维持使用。

最高院认为,戴春友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期间及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戴春友在2007年6月7日至2010年6月6日三年期间实际使用了“小霸王XIAOBAWANG”商标。

最高院认为,注册商标是经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对于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使用行为不能过于苛刻,只要进行了连续性公开、真实、合法的连续性使用,就不能轻易撤销一个合法获得注册的商标

并且戴春友提供的一审二审证据最终组合成证据链也可以证明其商标也经过了连续性公开的使用。

后续发展

虽然,在2015年9月的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中也可以看出,戴春友的该“小霸王XIAOBAWANG”商标因撤销复审全部成立,而被撤销。

并且,小编在查看该商标在中国商标官网上的状态显示,该商标还是已无效,但是上述案件的终审时间是2016年8月24号,那就是官网的状态显示有所滞后,根据上述终审结果,该商标现在应该还是可以维持使用的。

商标重在使用,并不是拿到商标证书就万事OK了,平时也要注意保留该商标的使用证据,从上述案件也充分体现了商标使用证据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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