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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驰名商标的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该考虑下列因素:

❤ 1、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

❤ 2、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 3、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地理范围以及程度。

❤ 4、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 5、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比如销售额,市场占有情况,销售和服务区域

驰名商标认定,是要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的三种途径:

第一、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据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第二、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据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评委根据案件的需要,对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第三、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据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认定驰名商标的机构是商标局,商评委,人民法院。

依据的法律是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此外,申请人不得把“驰名商标 ”字样用于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总的来讲,驰名商标是被动认定,个案认定,因需认定,事实认定。

驰名商标,是公众熟悉的商标。

熟悉,为相关公众知道,并不需要每一个人知道,熟悉也是一种客观的状态。商标局,商评委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对事实状态的确立,并不是授权。

商标是因为本身驰名而驰名认定,并不是因为认定而驰名。

特别指出:商标驰名不是固定不变的,原来驰名的可以变得不驰名,相反,不驰名的可以变的驰名。

商标在这个案件中是驰名,在另外一个案件中就未必驰名。

驰名商标很难精确定义,所以《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了驰名商标应当估计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但是知晓程度很难定义。

所以,在国际上,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相关公众是指的该使用商标的商品和服务有关的公众,并非所有公众。对于相关公众知晓程度的确定,可以通过消费者调查和民意测验来确定。

另外,对于商标的使用时间,当然是使用越长越好。

商标使用要把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业交易文书上,或者是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还有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地理范围。驰名商标应当是熟悉的商标,熟悉就需要宣传。

最后,有些生产经营者把驰名商标作为荣誉称号,作为促销手段,在商业活动中宣传,这样是不对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用于宣传,违法规定的,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应当注意的是,这只是禁止生产经营者通过宣传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方式进行市场推广,并不禁止自己的商标进行合法的广告宣传。这样的度得把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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