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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如何为“快照技术”留下一线生机

技术是中立的,技术当然是中立,不中立的只有利益,所以一项中立的技术最终能否在法律体制下生存就要看各方的利益如何博弈。今天我们来聊聊网页快照技术是如何在著作权保护的法网下博弈生存的。

什么是网页快照技术

当我们输入一个关键字时,搜索引擎会立即在浩瀚无垠的网络上,把包含这个关键字的所有网页一网打尽,呈现在我们的面前(别误会,我说的google)。你千万不要误以为是在你使用搜索引擎的时候,它一下子就在网络上找到了包含关键词的网页(你真这样以为的?),其实搜索引擎的NetSpider系统事先已经将互联网上的大量网页逐步抓取下来存储在它自己的网页数据库中,随时准备在你搜索的时候呈献给你,这就是大概的网页快照技术。

网页快照技术重要吗?

每一张网页上都有很多超链接,链接到另外一些网页上,而这些网页上依然有很多超链接,又可以链接到另外一些网页上,浩浩荡荡,无穷无尽,如果不事先按照算法和策略进行抓取是根本不可能秒现这些搜索结果的。

搜索引擎的鼻祖Google的名字就来自于数学中的一个几乎不可超越的数:googol,这个数是10的100次方。这个名字无时无刻不在告诉我们,网络中网页的数量是多么的庞大难以计数,而我们之所以能够如此迅速地享用搜索引擎带来的便捷正是有赖于网页快照技术。

网页快照的法律性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它属于搜索链接组成部分,或者应当为搜索链接所吸收,应该适用对于搜索链接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搜索链接技术能够进入避风港,那么网页快照技术也应该进入避风港,没有过错则免责。

例如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第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点对点)等服务的……不构成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常网络快照技术是通过策略自动抓取网页的,自然无从知晓链接背后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因此也就是不存在过错,于是根据上述观点可以顺顺当当免除侵权责任。

先别着急高兴,因为还有另一种观点。

另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内容提供行为。因为网页快照是以复制为前提的,抓取的网页都存储在网页数据库中,而向搜索引擎用户提供网页时,也是从自己的数据库中提取数据提供给用户的,无论按照用户主观标准,还是服务器标准,这都是“赤果果”的内容提供行为,这已经不再是纯洁的搜索、链接服务行为,不应该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避风港规定进行免责。

到底使用哪种观点呢?这是否决定了网页快照技术的去留?如果网页快照技术属于内容提供行为,那么动辄著作权侵权,任何一个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都无法忍受。

两种观点竟然都不尽然!

简单地将网页快照技术认定为搜索链接或者提供内容都不准确。很多时候,网页快照达不到复制的程度。为了搜索链接方便,根据预定策略进行抓取并改造某些网页特征,并不是完全的复制行为,仍然是搜索链接的一种形式。

如果网页快照达到了复制的程度,那么网页快照就同时具有了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与内容提供行为的属性,并不能够与单纯的内容提供行为等同看待。

控告网页快照侵权,通常会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第五条第一款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行为。

这里的“实质替代”就是说的程度问题。网页快照至少有三个层次的程度:

第一个程度,为了搜索链接方便抓取并改造并未达到复制的程度,仍然可以认定为搜索链接的一种形式

第二个程度,达到复制的程度但是并未达到实质替代

第三个程度,达到实质替代的程度

第一个程度

如果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页快照仅达到第一个程度,可以援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比照搜索引擎技术,进入避风港。此时,并非网页快照不侵权,而是即便其侵权,但是由于其本身是为了方便网络用户搜索互联网信息提供便利而设置,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权利人可采取通知移除规则最大程度降低对自己的影响,同时保证公众的利益,因而符合法定免责事由。不过这第一个程度是非常容易超越的。

第二个程度和第三个程度

第二个程度与第三个程度都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第五条中描述的实质性替代有关。

到底什么情况下构成实质替代呢?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搜索范围时以‘快照’形式在其服务器上生成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件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使得公众能够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要想分清楚实质替代,首先应该了解一下快照服务的种类:

第一种:网页快照

仅针对文本文件进行备份,对于音频、视频等其他格式的文件并不适用。与普通搜索链接服务相比,网页快照存储在搜索引擎服务器中。

第二种:缩略图快照

为了使得用户对于搜索到的图片更具有直观认识,便于在网页上显示数量众多的图片搜索结果,将搜索到的图片进行一定比例的缩小,存储在服务器中,用户点击缩略图可以到被链接网站查看原图。

第三种:歌词快照

通常是对歌曲搜索提供的一种附加服务。有时候是在搜索结果或者列表中标明“歌词”选项,用户点击可获得相关歌词,有时候是在提供歌曲试听的音乐盒服务中,同步提供对应歌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第五条的规定来理解实质替代: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行为,但提供行为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未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对于上述第一种和第二种网页快照技术,并不是依据避风港规定进行免责的,而是依据合理使用进行免责,这是基于公众利益的考虑,要求著作权人在合理限度内容忍利益的损害。

根据上述条款规定,未经许可提供网页快照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但是可以构成合理使用,而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按照“三步检验法”进行判断衡量。

就第一种网页快照而言,通常认为符合“三步检验标准”,构成合理使用。

首先网页快照的主要功能不是复制及传播,而是便于用户快速找到信息以及当链接失效时查看原始内容。

其次,网页快照选项通常位于搜索结果下端不明显位置,是否点击链接有赖于用户的上网习惯。

最后,网页快照受到技术限制仅提供文本快照,并不提供视频音频等文件快照看,用户通常会点击链接查看原始网页。

因此搜索引擎对于网页快照的使用方式,属于对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影响最小,同时能够为公众提供便利的方式,如果认定承担侵权责任会使得网页快照技术难以存活,有悖技术中立原则。

就第二种缩略图快照而言,通常也符合“三步检验标准”,构成合理使用。

首先相对于原图来说缩略图小,分辨率低,仅仅为了加速提供搜索结果便于浏览而存在,这与原图的使用方式存在很大差别。

其次对于用户而言缩略图并不能满足图片使用的要求,用户通常会点击进入原网站获得原图。

因此缩略图这种使用方式是对于图片著作权人利益影响最小,也为著作权人和用户都带来好处的方式,如果认定承担侵权责任会使得网页快照技术难以存活,有悖技术中立原则,并不利于维护权利人与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就第三种歌词快照而言,与网页快照和缩略图快照不同,很难符合“三步检验标准”,通常不构成合理使用。

首先歌词快照的提供方式足以使得用户在搜索引擎网站上直接获得相应歌词。

其次歌词快照表现形式与来源网站没有什么不同,用户的体验也没有实质差别。

因此用户通常不会再进入来源网站,这当然会直接影响权利人对于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通常判定构成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

避风港与合理使用的差别

最主要的差别在于目的不同,在对网页快照进行归责的时候,利用“合理使用原则”平衡权利人、快照服务提供者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使用“避风港规则”时,平衡的是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制度采用了封闭式规定,但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引进了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法”,以此为合理使用的判断提供了一般性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这就是著名的“利益平衡原则”。作为与科学技术发展相伴而生的网络著作权,时时会受到新技术的挑战,新传播技术使得公众更加方便地获得作品内容,同时也时刻挑战着著作权人的神经。也许法律保护与新技术之间的激烈矛盾永远不会平息,但不管怎么样,对我们具有重要价值的快照技术总算得到法律铁面的姑息,最终获得继续扩散和发展的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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