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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是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许可人,被许可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备案方法

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

重新报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报送合同备案:

1、变更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的;

2、变更许可使用商标的期限的;

3、许可使用的商标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书面通知商标局及其各自所在地县级工行政管理部门:

1、许可人名义变更的;

2、被许可人名义变更的;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40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备案要求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一件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应提交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身份证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或经过公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4、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附送相应的中文译本。

(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及其注册证号码。

2、许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务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

4、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5、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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